长沙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长沙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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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通过家庭成员、社区服务组织、机构等为主体,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的社区养老照料、生活服务、健康照护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为主,社区支撑。
  • 因需施策,分类保障,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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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 注重预防,强化康复,促进老年人健康老龄化。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生活照料: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购等服务。
  • 社区养老照料:包括日托、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购、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 健康照护:包括健康监测、慢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 精神文化服务:包括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教育培训等服务。
  • 其他老年人需要的服务。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
  • 有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设备。
  • 有良好的服务信誉和社会评价。

未经依法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第五章 居家养老服务资助

政府应当对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和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资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低收入、失能、独居、空巢等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章 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等信息,并对外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对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八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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