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创业投资公司 (长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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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沙市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助力长沙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注册并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公司”)。

第二章 资质管理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3. 有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投资决策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4.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5.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向长沙市财政局申请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资质。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沙市经济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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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技术产业;
  • 战略性新兴产业;
  • 现代服务业;
  • 文化创意产业;
  • 其他符合长沙市经济发展导向的产业。

    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应当符合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1. 股权投资;
    2. 债权投资;
    3. 可转债投资;
    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对拟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其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审慎、专业、独立的原则,并符合投资合同的约定。

    第四章 退出管理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渠道、退出方式和退出时点等内容。

    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创业企业上市;
    2. 创业企业并购;
    3. 创业企业回购股权;
    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方式。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和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退出方式。退出时应当以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募集情况;
    2. 基金投资情况;
    3. 基金退出情况;
    4. 基金净值情况;
    5. 其他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定期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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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资质审核;
    2. 基金备案;
    3. 日常检查;
    4. 信息披露审核;
    5. 行政处罚。

    财政局应当建立创业投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创业投资公司的注册信息、基金备案信息和退出信息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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