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娱乐场所集中在哪里 (长沙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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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娱乐场所集中在哪里 (长沙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文化娱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娱乐场所。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娱乐消遣活动的场所,包括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棋牌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网络游戏娱乐场所、桑拿娱乐场所、洗浴娱乐场所、足疗按摩场所等。第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文明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娱乐场所集中分布

第五条 本市娱乐场所集中分布在以下区域:(一)开福区:五一广场、湘江中路、中山路、解放路一带;(二)芙蓉区:黄兴路步行街、东风路、蔡锷路一带;(三)天心区:坡子街、南门口、车库路一带;(四)雨花区:新开铺、万家丽、中南大学一带;(五)岳麓区:洋湖湿地公园、麓山南路、岳麓大道一带;(六)开福区、芙蓉区、天心区的交界地带:黄兴路、五一广场、湘江中路一带;(七)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

第六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五)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六)进行色情、赌博、吸毒、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七)不配合执法检查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一)不具备消防安全、公共安全、卫生条件的;(二)不配备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的;(三)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四)不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五)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一)不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经营娱乐场所的;(二)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三)进行虚假宣传的;(四)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不配备卫生设施的;(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三)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二)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长沙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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