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文明单位创建 (长沙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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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长沙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规范和激励文明单位建设,根据《长沙市文明单位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创建文明单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二、奖金发放原则
奖金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申报单位文明创建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不同等次给予奖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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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金标准
等次 | 奖金标准(元) |
---|---|
市级文明单位 | 100000 |
区县级文明单位 | 50000 |
街道乡镇级文明单位 | 30000 |
四、奖金发放条件
申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奖金奖励:
- 申报单位被评为对应等级的文明单位;
- 申报单位近3年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开展正常,未受到重大通报批评;
- 申报单位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信访投诉;
- 申报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五、奖金发放程序
奖金发放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奖金发放建议;
-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奖金发放建议进行审核;
- 经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拨付奖金;
- 申报单位收到奖金后,应及时将奖金用于文明单位建设。
六、监督管理
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奖金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奖金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奖金发放工作提出监督和举报。
七、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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