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隔离管理办法 (长沙市居家隔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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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感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辖区内实施居家隔离的管理。

第二条 居家隔离是指在医学观察期间,对可能感染或者已经感染传染病的人员采取的限制其离开其住所且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居家隔离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章 居家隔离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居家隔离:

  1. 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 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
  3. 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且不能排除传染病可能的人员;
  4. 疾控中心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居家隔离的期限

第五条 居家隔离的期限为自居家隔离措施实施之日起至医学观察期满之日止。

第六条 居家隔离人员的医学观察期为自接触确诊或者疑似病例的最后一次密切接触之日起14日,或者自出现症状之日起14日。

第七条 疾控中心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居家隔离人员的医学观察期。

第四章 居家隔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居家隔离管理办法 (长沙市居家隔离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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