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隔离管理办法 (长沙居家隔离14天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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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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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家隔离人员。
第二条
居家隔离是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等特定人员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并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
居家隔离以家庭为单位实施。居家隔离人员应当自返回或抵达长沙市之日起,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居家隔离措施。第二章 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居家隔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足不出户,禁止外出;(二)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如实记录在体温监测表上;(三)每日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及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四)做好生活废品分类投放,废品袋扎紧后放置在指定点位;(五)居家期间不接收外卖快递等物品;(六)严格执行一人一消杀,每日对居家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七)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街道(乡镇)要求的措施。
第五条
对居家隔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进行每日健康监测,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居家隔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立即安排转运至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一)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二)与确诊病例有近距离接触;(三)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四)其他需要转诊的情况。第三章 居家隔离人员的保障
第七条
对居家隔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一)提供健康监测和指导;(二)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三)提供生活保障;(四)提供心理支持。
第八条
街道(乡镇)应当组织志愿者或工作人员,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包括:(一)提供生活用品和物资;(二)代买必需品;(三)代取快递;(四)其他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居家隔离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
公安机关、街道(乡镇)应当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居家隔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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