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网约车规定 (长沙市政府网站官网首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网约车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预约,提供乘客出行服务的汽车。
第四条 网约车平台是指提供网约车预约、调度、信息管理等服务的互联网技术平台。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是指持有网约车驾驶员证,为网约车经营者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人员。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 符合《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
-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网约车平台和安全管理系统;
- 符合本市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以下材料:
- 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网约车平台的备案证明;
- 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 网约车数量证明(租赁合同或自有车辆登记证书);
-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长沙市交通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180日内,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延续许可。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延续。
第四章 网约车车辆要求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车辆类型为轿车;
- 车辆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
-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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