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网约车规定 (长沙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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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网约车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以下简称网约车)的企业和个人。
  2.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接受行业监督。
  3. 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定,文明乘车,尊重网约车驾驶员。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1.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拥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网络约车服务全过程信息记录、储存、查询;
    3. 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安全保障措施;
    4.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3.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乘客安全。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

  1.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持有C2以上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 获得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
    4. 身体健康,无严重心脏疾病、癫痫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
    5. 无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驶、吸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
  3.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第四章 网约车车辆

  1. 网约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机动车生产、销售标准,并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 登记为非营运小客车,座位数为5座或7座;
    3. 车龄不超过6年(指自车辆出厂之日起),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4. 安装符合要求的网约车标识、卫星定位装置和行车记录仪。
  2. 网约车车辆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许可证》。
  3.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对网约车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五章 网约车服务

  1.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或其他方式提供网约车服务,并向乘客提供安全保障、行程信息、支付信息等服务内容。
  2.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网约车经营者的服务规范和要求提供服务,不得拒载、绕道、强迫消费等违规行为。
  3.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损坏网约车车辆或设施,不得扰乱网约车驾驶员正常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长沙市政府网约车规定 (长沙市政府网站)
  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行业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网约车行业相关信息,对网约车行业进行动态监管。
  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乘客对网约车服务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经营或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
  3. 乘客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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