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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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长沙市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保障公共资金安全,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不得随意指定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以节约为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需求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最低成本原则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第二章 采购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职责,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供应商资质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评估。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制定采购计划,并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单一来源采购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规模、采购品目和市场竞争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采购规模较大、采购品目较复杂、市场竞争充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九条 采购单位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招标投标

长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组织开标和评标。开标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评标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中标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支付采购款。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长沙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政府采购计划、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市财政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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