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党委中心组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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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社会文明建设,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哗,扰乱公共环境;

  • 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
  •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 破坏公共环境,污染生态环境;
  • 虐待、遗弃动物;
  • 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扰乱社会秩序。
  • 第四章 网络文明

    第八条 公民在网络空间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文明新风,营造健康向上、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九条 禁止在网络空间从事下列不文明行为:

    • 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 使用网络骚扰、侮辱、诽谤他人;
    • 传播色情低俗信息,违反社会公德;
    • 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恶意攻击、破坏网络系统,扰乱网络秩序。

    第五章 家庭文明

    第十条 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帮互助,建设文明、和谐、美满的家庭。

    第十一条 禁止在家庭生活中从事下列不文明行为:

    • 殴打、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赌博、酗酒、吸毒,影响家庭和睦;
    • 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
    • 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造成家庭矛盾;
    • 不注重家庭卫生,不注意家庭美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文明委负责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区文明委和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文明办负责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处理,并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四条 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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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禁止性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禁止性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网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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