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长沙桑拿 05-27 阅读:37 评论:0

为促进长沙市文明行为建设,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尊重他人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的行为。第二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明行为促进专项资金,用于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基层建设等方面。 长沙市文明行为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第五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公共秩序,不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二)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涂抹、刻画、攀驾驶;(二)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违反交规;(三)礼让行人、不抢行;(四)不鸣笛催促行人;(五)不争道抢行、路怒伤人。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违反交规;(二)骑车佩戴头盔;(三)不超载、不带人;(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五)不酒后骑车。第十二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二)走斑马线、人行道;(三)文明礼让,不争抢道路;(四)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进入的区域;(五)不乱丢废品、随地吐痰。

第四章 职业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为民服务;(二)礼貌待人,不刁难群众;(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维护职业形象,不做出有损职业尊严的行为。第十四条 商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热情服务,不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二)讲文明、懂礼仪,不歧视、不怠慢顾客;(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侵害消费者利益;(四)维护职业形象,不做出有损职业尊严的行为。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救死扶伤,医德至上;(二)尊重患者,不歧视、不怠慢;(三)保护患者隐私,不泄露患者信息;(四)维护职业形象,不做出有损职业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尊重学生,不体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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