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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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效益,保障公共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以信息化技术为核心的,服务于全市或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市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
- 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 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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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进行。
第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质量和工期,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 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送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 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
- 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
- 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通过验收。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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