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诉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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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和《湖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政府投资的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网站建设、政务移动应用开发、大数据平台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项目实施方案
-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验收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项目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条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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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培育和引进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加强队伍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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