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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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系统、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数据治理、智能化建设等相关项目。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三条 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四条 项目立项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建设期限;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功能、技术方案;项目投资来源、资金筹措方式;项目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工艺流程;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计划;项目预期效益、风险分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第四章 项目招标第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标。第八条 招标方式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进行。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遵循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原则,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专家、用户代表等组成。第十六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是否实现;技术方案是否满足要求;投资规模和效益是否达到预定目标;项目管理是否规范;项目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七章 项目运营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运营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目标进行,确保项目持续稳定运行。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运维机制,做好设备维护、系统更新、数据备份等工作。第八章 项目监督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监督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项目实施是否按照计划进行;项目验收是否客观公正;项目运营是否规范高效。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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