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实施细则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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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安全、有序、高效进行,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因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需要迁改的电力管线工程。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电力管线迁改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费用。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电力管线迁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
第五条 供电企业负责提供电力管线迁改方案,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并做好迁改后的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电力管线迁改纳入工程内容,并明确迁改方案。
第七条 电力管线迁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迁改范围和规模;
- 迁改线路方案和技术参数;
- 迁改时间安排和施工方案;
- 投资概算;
- 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电力管线迁改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报经项目管理单位和供电企业审查同意。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电力管线迁改工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迁改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电力管线迁改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迁改方案进行,并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迁改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迁改施工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项目管理单位和供电企业备案。
第五章 移交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管线迁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迁改后的电力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
第十五条 移交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施工日记、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在接收电力设施后,应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第六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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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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