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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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 项目的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筹集和使用、资产管理、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项目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益,防范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审计范围

  •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 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收益;
  • 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 项目的建设质量、工期、投资效益等;
  • 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内容

  •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招标投标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 合同签订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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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 竣工验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 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收益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
  • 项目的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资产流失、闲置浪费等问题;
  • 项目的建设质量、工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投资超支等问题。

根据需要,审计机关还可以对项目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
  •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审计对象进行现场审计。
  • 审计组根据审计内容,采取查阅资料、调取账目、现场勘查、访谈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 审计组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报告。
  •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 审计结果处理

  •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进行分类处理:
  • 对反映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对反映出的管理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认真整改,限期销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阻挠、拒绝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本办法由长沙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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