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共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全部环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项目的统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购置大型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概算。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概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编制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三章 招投标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公开、公正,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条 招标方式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招标方式应当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竞争和效益。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和竣工日期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地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 design 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章 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
第十八条 验收委员会应当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验收报告应当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备案。验收报告是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的最终评价。
第六章 竣工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报告,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竣工结算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委员会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竣工结算委员会应当对竣工结算结果负责,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报告应当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备案。竣工结算报告是对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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